本合同生效后,因下列第1项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的“重大疾病”的,我们不承担给付“重大疾病保险金”的责任,且不承担“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”的责任:
1.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、故意伤害;
2.被保险人故意自伤、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;
3.被保险人服用、吸食或注射毒品;
4.被保险人酒后驾驶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;
5.战争、军事冲突、暴乱或武装叛乱;
6.核爆炸、核辐射或核污染;
7.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,但不包括【释义】中所定义的由输血或输液而感染艾滋病病毒、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HIV)感染和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;
8.遗传性疾病、先天性畸形、变形或染色体异常。
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定义的“重大疾病”的,本合同终止。
若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,被保险人生存的,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,被保险人身故的,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。
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8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定义的“重大疾病”的,本合同终止。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。
1.本合同;
2.您的有效身份证件。